【导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保障范围,统一保障对象标准,不再分设保障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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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保障范围,统一保障对象标准,不再分设保障类别。
申请条件
(一)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的以下两类家庭,可申请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
1、户籍家庭
具有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非户籍家庭
家庭主申请人在四城区稳定就业,在四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成员在福州工作、学习,取得福州市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在四城区无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的,或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住房交易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三)本方案印发之前,已按照榕政综〔2020〕49号文件取得原B、E型保障资格的家庭,保留其保障资格,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算,过渡期内对其开展租后复核时仍适用原定的保障条件,3年期满执行届时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统一准入标准。
(四)经市政府同意的定向配租对象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兜底保障”(含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困境儿童家庭等)的住房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住房救助对象”),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保障方式
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大力推行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一)实物配租
1.配租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我市四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均可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救助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老人、失独家庭、优抚对象等群体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应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低保家庭应落实应保尽保。
选择实物配租家庭轮候6个月以上仍无房源配租的,可先行发放租赁补贴,待房源筹集到位后转实物配租。
2.配租标准。1人、2人、3人及以上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
3.租金标准。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按公租房小区周边同等级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的50%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房救助对象免收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根据规定适当减免租金,申请对象享受其他政策法规明确租金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保障对象可自愿申请配租下靠档次的公租房。
(二)租赁补贴
1.租赁补贴对象。符合我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非户籍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实施保障;户籍家庭也可以选择租赁补贴。
2.租赁补贴标准
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标准分别为45、55、6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租金标准的50%(非户籍家庭以在福州工作、学习且取得居住证的家庭人口作为保障家庭人口依据)。租赁补贴的市场租金标准按上年度四城区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平均价计算,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中心依照相关统计数据每年公布一次。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在保家庭的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仍按原有效合同(协议)执行,合同(协议)期满后依照新政策执行。
申请方式
保障对象的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新增线上方式受理审核,进一步便利群众申请。申请人可登陆“e福州”APP,实名注册后进入公租房申请板块进行线上申请,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扫描电子图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