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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5号线金华路站一期补偿方案
2018-08-09 10:56【我要纠错】

【导语】:因轨道交通5号线金华路站一期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福州本地宝为您带来政府补偿方案

轨道交通5号线金华路站一期

2018仓山区拆迁项目汇总,点击查看最新动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轨道交通5号线金华路站一期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

  1、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能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实行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能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实行产权调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实行产权调换:

  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等相应项目)除以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屋)销售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3、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5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5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10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15日至200410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1026日至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的搬迁奖励。

  4、属2006826日至201212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15日至20068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的搬迁补贴。

  五、补偿计价方式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住宅用房

  (1)私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2484/+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

  2、工业仓储类用房

  (1)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327/+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办公类非住宅用房

  (1)私房办公类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类非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2484/+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除店面及工业仓储用房外,其它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权、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旧房补偿参照榕房〔201789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1026日至20068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5、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4)的,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6)的,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8)的,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提高60%。

  6、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方式结算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实际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面积×安置型商品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以上不含层次差价。

  (二)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实际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面积×安置型商品房单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2018323日至2018410

  七、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奖励:

  (1)按住宅确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对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公摊补偿面积按照区位价计算,另给予差价款50%1500/㎡的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公摊补偿面积给予5161/㎡的货币奖励。

  (2)住宅选择货币补偿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给予5161元/㎡的货币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工业仓储类用房1873/㎡;办公类非住宅2497/㎡。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工业仓储类用房1248/㎡;办公类非住宅1248/㎡。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二)分户评估方式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八、过渡

  1、住宅房屋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过渡费标准为: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5元、四至六级地段12元(地段等级按照福州市政府发布的现行土地级别执行)。

  2、被征收人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过渡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18410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

  3、对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现房(产权调换现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6个月过渡费;对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期房(产权调换期房)的被征收人,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4、安置型商品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被征收人选房后据实结算。

  5、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九、补助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被征收住宅产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补足部分面积给予奖励1500/㎡,选择货币补偿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补足部分面积给予货币奖励5161/㎡。20067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的安家补助。

  5、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6、电话补助费58/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户。

  十、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6、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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