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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台江区新港路道路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2019-01-22 16:14【我要纠错】

【导语】:因新港路道路工程(二期)项目建设需要,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台政征〔2019〕3号文件批准,决定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新港路道路工程(二期)项目)

  因新港路道路工程(二期)项目建设需要,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台政征〔2019〕3号文件批准,决定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新港路道路工程(二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新港路道路工程(二期)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电话: 83207220。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办公地址:五一南路219号新港路道路工程征收指挥部)。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27日。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江区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新港路道路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新港路道路工程(二期)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现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能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实行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或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或视同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及产权调换:

  住宅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行选择: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0㎡)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等相应项目)除以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或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上靠标准房型部分面积按照对应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或产权调换房对接价)计价。

  (三)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私房、单位房: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2、国有公房:①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

  ②公房属成套房的且已办理所有权证的按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该幢房屋预先登记的测绘面积为准;

  3、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4、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四)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自行搬迁补助。

  (五)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六)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的搬迁补贴。

  五、杂物间认定补偿办法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六、营业性店面认定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由原住宅改作营业性店面使用的,确认的营业性店面补偿面积可合并住宅房屋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实行产权调换)。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改作店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七、补偿计价方式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住宅用房

  (1)私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000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

  (2)国有公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000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3200元/㎡)。

  2、营业性用房

  (1)沿五一路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的确权建筑面积×(5081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五一路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5081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3)沿小街巷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2210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沿小街巷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2210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3、杂物间

  (1)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确权建筑面积×(16000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50%;

  (2)国有公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确权建筑面积×(16000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3200元/㎡)×50%。

  4、办公用房:

  (1)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1275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用房国有公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1275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5、工业仓储类用房

  (1)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45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工业仓储类国有公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45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6、产权、确权住宅房屋旧房补偿按照榕房〔2017〕89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7、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8、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方式结算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实行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实际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和面积×安置型商品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总额,以上不含层次差价。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

  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按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具体计价补偿方式如下:

  1、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结算方式:

  (1)安置型商品房差价=安置型商品房销售价格-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2)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八、签约期限

  正式签约期期: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27日;

  九、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的奖励

  1、住宅

  (1)公摊补偿奖励:按产权或确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直接计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公摊补偿面积给予区位补偿及优惠补差奖励1500元/㎡;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摊补偿面积给予区位补偿及货币奖励10594元/㎡。

  (2)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确权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原房屋结构成新与全新框架一等建安综合单价之间差价款的50%作为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

  (3)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与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相等(含10%公推补偿面积)部分或补偿总额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积部分予以不计层次系数奖励,此项奖励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型商品房楼层情况,按每层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在被征收人选房结算时计算。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与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相等(含10%公推补偿面积)部分或补偿总额可对接产权调换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

  (4)货币奖励: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奖励10594元/㎡。

  2、非住宅

  (1)营业性店面:

  ①沿五一路私房营业性用房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5082元/㎡、货币补偿奖励5082元/㎡;

  ②沿小街巷私房营业性用房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2211元/㎡、货币补偿奖励2211元/㎡;

  (2)办公等其他非住宅: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给予搬迁奖励1275元/㎡、货币补偿奖励1275元/㎡;

  (3)工业仓储类用房: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给予搬迁奖励2400元/㎡、货币补偿奖励1600元/㎡。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的奖励

  住宅: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非住宅: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十、安置型商品房及产权调换房地点及价格

  期房:南公园片区就近安置型商品房(19000元/㎡)、金浦地块安置型商品房(14500元/㎡)。

  现房:双湖新城(14650元/㎡)。

  被征收人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依据)只能享受一次上靠,选择两套和两套以上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的,享受上靠时对接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否则应降低其余房源的户型或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所提供房源的户型、套数,以征收办公点现场公布为准。

  十一、安置型商品房购房流程及缴款、结算办法

  签订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协议经审核生效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同步出具购房单。安置型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选房,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与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面积,对应安置型商品房的销售均价计价(未含层次差价)。购房单载明的购房面积与对应实际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积有误差的,以实际签订的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准,按实结算购房款。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产权登记面积有误差的,按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在回迁决算时予以80元/㎡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十二、公房补偿安置认定办法

  为促进签约搬迁,公房承租户可自行具结承诺是否享受过住房补贴、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优惠保障政策,按其具结内容先行签订协议并配合搬迁,最终以市、区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小组的审查结果分以下情形处置:

  1、公房承租户必须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交房手续。

  2、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已领取住房补贴,且在本市无他处住房的公房承租户,自愿具结承诺从房屋补偿费用中双倍扣还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后,可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3、对公房承租户要求更名给直系亲属的,其直系亲属必须未享受过住房优惠保障政策、本市无他处住房且在此公房长期居住至今,经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并先行签订协议及搬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4、对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在其他地方另有公房的公房承租户,可选择:(1)按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奖励、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摊补偿的50%加上装修补偿、搬家费、安家补贴、租房补贴、提前搬迁奖励、过渡费等项作为提前搬迁货币奖励给予公房承租人,其余补偿款返还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2)或公房承租户购买公房产权后给予补偿安置,购买价格=区位补偿价+旧屋补偿费。

  5、若公房承租户已享受过住房优惠保障政策,且不同意按上述方式协商签约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由原承租户继续承租。

  6、若公房承租户超过签约期未签订协议及搬迁完毕,严格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置。

  十三、过渡期限

  过渡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限均为36个月。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逾期交付产权调换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发放双倍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型商品房现房(产权调换现房)(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使用的视为现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6个月过渡费;对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期房、准现房(产权调换期房、准现房)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十四、补足45㎡政策

  1、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补足45㎡,该优惠政策原则上适用于拥有本市户籍的被征收人,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的不适用本规定;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可参照执行补足45㎡优惠政策;

  3、被征收人夫妻在《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的,并明确产权分割,若其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小于45㎡,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参照执行补足45㎡优惠政策;在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一般上不适用补足45㎡优惠政策;

  4、2013年5月20日《实施细则》发布后将其他房屋(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转让,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

  十五、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住宅房屋选择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月15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5、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补足45㎡的面积给予区位补偿及优惠补差奖励1500元/㎡;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足45㎡的面积给予区位补偿及货币奖励10594元/㎡。

  6、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7、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六、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6、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媒体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八、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九、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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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怎么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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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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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代办吗?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代办,房东本人无法到场共同办理的,需提供房东委托申请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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