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详细说明了涉港收养登记(收养继子女)的办理单位、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需提交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机构、办理地址、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事项名称:福州涉港收养登记(收养继子女)
办理单位:福州市民政局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1、受理: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2、审批:受理人员对收养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审批,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退回,需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3、发证:审批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费并到受理窗口发证,取得收养证。
办理条件:1、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需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2、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必须在福州五区六县二市;3、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需同时到场。
需提交材料:1、香港居民一方的有效身份证、往来内地通行证; 2、双方的《结婚证》;3、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亲属关系证明;5、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 6、被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7、被收养人出生公证;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大两寸2张,送养人单人照2寸1张。
收费标准:250元/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市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五号丽兴大厦二楼,公交站点:小柳路南,公交路线:86路、97路、18路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联系电话:0591-83718360
投诉电话:0591-8325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