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照福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2017年6月29日
适用日期: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具体内容:
一、2017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7年度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6908元(注:2016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630元÷12个月×3倍)。
(二)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7年度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8180元(注:2016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630元÷12个月×5倍)。
二、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7年7月1日前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参照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为1650元;2017年7月1日后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参照届时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在5%(含)至12%(含)之间确定;上述已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进行调整。
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2017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月缴存额高限为3382元,其他单位职工月缴存额高限为2029元,不低于83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月缴存额高限为3382元,其他单位月缴存额高限为2029元,不低于83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发布日期:2017年6月29日
开始日期:2017年7月1日
公积金最新提取条件
提取条件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三)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申请委托冲还贷业务终止生效后,再申请复冲的,须间隔满12个月。
(四)除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1、提前结清贷款类的提取,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特殊情形包括:
(1)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3)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3、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标准按以上三种特殊情形分别认定如下:
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有残疾人证(一级或二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1)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所提交近两年内发生的医疗有效费用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按月平均后,平均每月支出金额达到家庭月工资总收入3倍以上的;(2) 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当地灾损认定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进行认定后,灾损金额达到家庭年工资总收入3倍以上的。
发布日期:2017年6月29日
开始日期:2017年7月1日
公积金购房新政出台
如需提取或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除五城区外,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职工家庭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应同时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即2017年7月1日(含1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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