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定期发布福州市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小编持续关注汇总中!
福州公积金政策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更新时间:2026年3月9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 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实际,现就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卖旧换新”。缴存人家庭在省内出售自有住房,且自出售之日起12个月内,在购房所在县(市)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为贯彻落实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关措施,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县(市)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5年内,且取得有效购房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提取标准为1500元/㎡,提取总额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
每个家庭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四、优化购买车库(位)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置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独立产权的车库(位)3年内,且取得有效购置车库(位)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款(不含贷款部分)。
五、优化代际互助购房提取。缴存人及配偶的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买省内自住住房的,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代际提取应在三年内一次性申请,共同申请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或购房合同总价。
六、放宽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自最迟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实际费用支出。
七、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发生住房交易行为的,均不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本通知自2026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政策来源:https://zfgjj.fuzhou.gov.cn/zwgk/zcfg/202603/t20260309_5293053.htm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29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有效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作用,结合福州实际,进一步优化代际互助、贷款套数认定等相关政策,现就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代际互助购房提取
产权人的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买自住住房,应优先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产权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代际提取调整为三年内一次性申请,共同申请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或购房合同总价。
二、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仍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也适用本条款。
三、进一步规范购房提取业务办理
产权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从最迟取得购房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购买再交易住房且未申请购房贷款的,须持有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
政策来源:https://zfgjj.fuzhou.gov.cn/zwgk/zcfg/202512/t20251229_5263358.htm更新时间:2025年9月19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成本,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购房提取和结清购房贷款提取的时限
1. 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再交易住房的,产权人及配偶可从最迟取得购房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住房贷款部分)。
2.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可在提前结清贷款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结清的购房贷款本息和。
3.到期自然结清购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偿还未提取的购房贷款本息和。
二、支持购买车库(位)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置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位),可从最迟取得购置车库(位)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费(不含贷款部分)。
三、支持更新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既有住宅更新电梯的,缴存人及配偶可在更新电梯缴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出资的金额。
本通知自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政策来源:https://zfgjj.fuzhou.gov.cn/zwgk/zcfg/202509/t20250918_5080143.htm
更新时间:2025年4月8日
榕公积金管委规〔2025〕3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福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存管理事项
(一)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困难企业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不低于1%(含),比例取整数。
1.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2.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困难企业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应当恢复至正常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无需补缴。
(二)历史欠缴补缴比例。单位补缴职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按不低于5%(含)缴存比例补缴。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困难企业,在批准期限内可按批准比例补缴。
(三)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的,可申请将异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该账户。
二、关于提取管理事项
(一)放宽提取间隔。除销户类、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外,职工每月可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职工申请偿还省外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
(三)其他提取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家庭名下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逾期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2.办理销户类(除退休提取外)提取业务的,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关于贷款管理事项
(一)规范贷款基本条件和年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且所购住房应具有完全产权(政策性住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积金贷款以年为单位,可贷年限与共同还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75年。砖混结构住房的房龄加贷款年限可延长至50年。
(二)完善连续缴存时间认定。职工因工作变动,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未转移的,经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中断时间在 3个月(含)以内的,视为连续缴存。
(三)降低异地贷款门槛。当公积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在90%(不含)以上时,暂停受理异地缴存职工(除福州都市圈外)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当公积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在90%(含)以下时,异地公积金贷款职工与本地公积金贷款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四、关于投诉补缴事项
(一)受理材料。职工投诉单位未履行住房公积金建缴或足额缴存义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与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诉求期间工资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被投诉单位工商注册地需在本市行政区域。
(二)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被投诉单位存在主体资格灭失(注销)或注册地与经营场所均无法核验;
2. 投诉人以同一事由重复投诉的,或投诉事项已通过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投诉事项已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受理且未提交新证据的;
3. 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三年或双方已就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到位的(协商补缴比例按本通知第一大点第(二)项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以往相关规定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福州工作实际制定。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政策来源:https://zfgjj.fuzhou.gov.cn/zwgk/zcfg/202504/t20250409_5001814.htm
更新时间:2025年1月25日
榕公积金管委规〔2025〕1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支持购买自住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促进2025年一季度房地产市场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购房人于2025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执行阶段性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代际互助购房提取
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代际提取应在一年内一次性申请,共同申请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或购房合同总价。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
缴存人家庭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在购房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购房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政策来源:https://www.fuzhou.gov.cn/zwgk/tzgg/202501/t20250124_49691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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