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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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福州产假(女方):158天至180天

福州产假(男方陪产假):15天

产假规定: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等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怀孕和哺乳期待遇

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视为劳动时间。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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