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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
2023-10-18 10:01【我要纠错】

【导语】: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和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就《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福州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和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就《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保障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保障范围,统一保障对象标准,不再分设保障类别。

  (一)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的以下两类家庭,可申请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

  1.户籍家庭:具有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非户籍家庭:家庭主申请人在四城区稳定就业,在四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成员在福州工作、学习,取得福州市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在四城区无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的,或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住房交易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三)本方案印发之前,已按照榕政综〔2020〕49号文件取得原B、E型保障资格的家庭,保留其保障资格,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算,过渡期内对其开展租后复核时仍适用原定的保障条件,3年期满执行届时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统一准入标准。

  (四)经市政府同意的定向配租对象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兜底保障”(含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困境儿童家庭等)的住房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住房救助对象”),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二、优化保障方式

  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大力推行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一)实物配租

  1.配租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我市四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均可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救助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老人、失独家庭、优抚对象等群体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应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低保家庭应落实应保尽保。

  选择实物配租家庭轮候6个月以上仍无房源配租的,可先行发放租赁补贴,待房源筹集到位后转实物配租。

  2.配租标准。1人、2人、3人及以上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

  3.租金标准。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按公租房小区周边同等级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的50%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房救助对象免收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根据规定适当减免租金,申请对象享受其他政策法规明确租金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保障对象可自愿申请配租下靠档次的公租房。

  (二)租赁补贴

  1.租赁补贴对象。符合我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非户籍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实施保障;户籍家庭也可以选择租赁补贴。

  2.租赁补贴标准

  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标准分别为45、55、6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租金标准的50%(非户籍家庭以在福州工作、学习且取得居住证的家庭人口作为保障家庭人口依据)。租赁补贴的市场租金标准按上年度四城区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平均价计算,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中心依照相关统计数据每年公布一次。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在保家庭的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仍按原有效合同(协议)执行,合同(协议)期满后依照新政策执行。

  三、优化审核程序

  保障对象的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新增线上方式受理审核,进一步便利群众申请。申请人可登陆“e福州”APP,实名注册后进入公租房申请板块进行线上申请,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扫描电子图档。

  四、强化租后监管

  (一)严格租后动态管理

  1.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通过加强现场管控、监控自来水使用情况、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等方式,有效遏止转租、转借、长期无故空置等违规行为。建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巡查抽检制度,每年抽检不少于10%保障家庭。

  发现违规使用、违规装修、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行为,要及时约束、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转属地区房管局取消保障资格。

  2.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依托大数据平台,强化保障家庭相关信息的日常筛查力度,力争通过数字化手段,动态掌握保障家庭住房、车辆等变化情况。发现保障家庭疑似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转属地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复审认定;确系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依法取消保障资格。

  3.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每年年初组织距合同期满不足1年的保障家庭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车辆等变化情况,并抽取一部分家庭通过民政部门提交省民政厅居民经济状况比对中心协查。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转属地区房管局依法取消保障资格。

  (二)严格依法依规履职

  1.公租房动态管理、清退工作涉及面广,与保障家庭的切身利益相关,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市国有房产中心和各区在开展租后复核工作,以及属地区房管局在作出资格取消、清退处理决定前,对有关保障家庭要做到提前告知、积极沟通,充分维护群众申诉、举证等合法权益。

  2.各级各部门要做到严格履职,杜绝推诿、敷衍和不作为、乱作为,确保审核、认定的适用标准恰当,既做到严格把关又不增添群众无谓的负担,更不能在超出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外擅自增设把关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

  五、健全惩戒机制

  对于在公租房申请或租赁期间,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方式骗取住房保障资格或续租(续保)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严肃处理。

  1.属于申请阶段的,由审核单位予以取消申请资格、退回申请材料,并在公租房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有关家庭成员5年内将由系统自动甄别无法再次通过公租房审核。同时,由市房管局定期汇总名单,结合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将有关人员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2.属于轮候阶段的,由原登记其保障资格的区房管局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新申请公租房保障,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3.属于配后阶段的,由原登记其保障资格的区房管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转市国有房产中心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要求有关当事人补齐骗租期间的市场化租金差额(对于租赁补贴对象,追缴其骗取的租赁补贴);拒不执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原保障家庭5年内不得新申请公租房保障,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公租房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公租房其他事宜,按榕政综〔2020〕4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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