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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2014-11-27 22:45【我要纠错】

【导语】:福州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就和福州本地宝一起了解一下福州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正常缴费,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但在中断期间分娩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发。

    2、参保职工正常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如离开原单位时尚未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在新单位参保缴费3个月以上方可享受。

    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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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生育保险中断补缴规定

    福州生育保险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 福州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

    福州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本单位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 福州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

    福州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委托税务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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