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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电动车以旧换新补贴最新消息
2024-10-15 15:03【我要纠错】

【导语】:福州市发布《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企业第一轮申报工作的通知》,详见正文。

  福州市电动车以旧换新补贴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5日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企业第一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发〔2024〕39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4〕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部署,现就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企业第一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

  1.依法注册并在福州从事商事活动的法人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能向消费者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销售统一发票,要求发票注明购买产品的品牌型号;具备与福建银联进行对接的能力;能配合福建银联将活动商品型号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具备收银时识别产品信息的系统能力;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品牌经销商需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2.管理运营规范,诚实守信,服务优良。企业能通过培训等方式向销售网点说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的具体规则和执行要求;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2023年以来企业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且在类似政策或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资金安全风险和隐患。承诺补贴活动期间商品价格不高于2024年8月同一商品的月平均价,如有发现活动期间临时哄抬价格的,立即取消活动参与资格。遵从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规范和要求,作出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承诺。

  3.经营稳健。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综合处置能力,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货源充足、供应及时;建立完整清晰的活动台账,活动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旧车信息、新车型号及编码、销售额;具有规范的出入库管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对企业所有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活动期间,参与商家需按月报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数据台账。

  4.能制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计划,主动联合厂家、品牌方叠加优惠让利,不搞虚假、违规促销;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及时处置消费投诉,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统一标识及活动公告,明确活动程序,做好政策宣传推广,指导消费者参与活动,不为个人用户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5.参与活动的销售网点应兼具回收服务功能,与遴选确定的回收拆解企业签订回收协议,回收的电动自行车须交予对应的回收拆解企业处置。

  (二)回收拆解企业

  1.依法注册并在福州从事商事活动的法人企业,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完成相关备案,具备“反向开票”资质。

  2.依托以旧换新销售网点布局不少于10个以上的回收网点(回收企业可向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协会了解意向申报电动车销售企业名单和销售网点),能够满足消费者便捷交旧需求。回收网点应设置明显告示,公开回收价格、联系方式,能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旧车注销。

  3.企业自有转运货车3辆以上,能够及时转运回收网点旧车到规范场地实施拆解,严禁旧车回流市场。拆解场地须取得环评报告,符合暂存废铅蓄电池的标准,并与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在实施失信惩戒处罚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2023年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应作出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承诺。

  二、申报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

  1.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销售企业申请表(附件1);

  2.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承诺书(附件2),声明2023年以来企业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且在类似政策或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资金安全风险和隐患,声明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3.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门店目录表(附件3);

  4.提供2023年度、2024年1-6月销售额(提供税收完税证明、限上商贸企业提供报统计局销售数据截图);

  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6.“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在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打印);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情况;

  7.提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品牌授权承诺函、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

  (二)回收拆解企业

  1.活动参与企业申请表(附件4);

  2.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承诺书(附件5),声明2023年以来企业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且在类似政策或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资金安全风险和隐患,声明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3.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网点目录表(附件6);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2023年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反向开票”资质证明;

  5.自有转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照片,拆解场地环评报告,与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

  6.“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在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打印)。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市商务局和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并用A4纸胶装成册,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或存储U盘(回收拆解企业还需要提交与回收网点签订的回收服务协议和回收网点承诺书pdf文档)一并提交。第一轮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后续将视活动开展情况,启动下一轮申报。

  (二)资料初审。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初审,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行文报送福州市商务局,逾期未报视为无报送企业。

  (三)企业确定。福州市商务局将对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对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布。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部门协同配合,利用银联“云闪付”平台汇总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过程中的收旧注销、回收拆解、购新上牌等信息,形成全流程闭环,按规定进行核销和补贴。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及时稳妥处理补贴环节的舆情,《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联络表》(附件7)于9月23日上午下班前反馈市商务局流通处。

  (二)规范企业经营。参与活动企业门店(回收网点)要承诺诚信、规范经营,保留全流程交易数据,主动接受审计、巡查监督,不得增设享受补贴政策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回收旧车须交予对应的回收拆解企业处置。

  (三)强化联合监管。严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不遵守活动规则的企业(含门店、网点),一经查实,取消参与此次以旧换新活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闭环管理。参与活动的企业(含门店、网点)应遵循安全、规范、合理的要求,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妥善回收处理废电动自行车及其废蓄电池,严防电池火灾、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各类事故发生。

  2023年参与福州市五城区报废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的名单自该活动启动之日起作废。

  附件:

  1.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销售企业申请表

  2.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承诺书

  3.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门店目录表

  4.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拆解企业申请表

  5.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承诺书

  6.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网点目录表

  7.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联络表

  附件下载:

  附件.doc

  附件6.xls

  福州市商务局

  2024年9月25日


  福建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6号)和《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发〔2024〕39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时间。补贴发放活动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具体启动时间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

  第二条  补贴对象。在“八市一区”参与活动的回收网点交售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在活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开具发票,并在交管部门完成旧车注销、新车登记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交售旧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所有人与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所有人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  补贴范围。本细则补贴的换购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定义的电动自行车。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消费者交回高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给予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产品销售价格(以该商品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下同)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300元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在2000元(含)以上的,给予500元补贴;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再给予100元补贴;每位消费者可享受1次补贴。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第二章  补贴规则和流程

  第五条  统一发放平台。前期经公开征选,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2024年福建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发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福建银联)。

  第六条  细化补贴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对接福建银联,细化补贴流程,做好补贴发放安排。

  第七条  提交申请。补贴申请由个人消费者发起。申请受理地为新购电动自行车发票开具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进入“福建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的各地申报入口,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旧车车架号、旧车回收凭证、旧车牌照注销凭证、购买新车发票、新车牌照、新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细化申请材料要求。

  第八条  材料审核。“八市一区”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审核。

  第九条  补贴发放。“八市一区”商务部门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消费者,补贴资金将核拨至消费者申请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来源。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于2025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自行承担,允许各项资金之间调剂使用。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省商务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省商务厅会同省直各部门细化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推进实施。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销售监管、废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回收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落实地方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地政府要强化部门之间工作协同,切实提高审批及补贴发放的效率。 

  第十五条 各地商务部门要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遴选确定,督导企业规范参与活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各地要按《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妥善回收处理废电动自行车及其废蓄电池。

   第十六条 福建银联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加强数据监测和信息统一管理;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及时解决补贴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协同商务部门、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立即阻断,共同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参与商家应做到诚信、规范经营,不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明买暗退、合谋套补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对参与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不遵守活动规则等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该商家参与此次以旧换新补贴发放及我省其他相关促消费活动资格,套取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大量重复购买等),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商务部门要设置咨询和投诉服务热线,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做好数据统计,及时报送经验做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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