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更多条件见正文。
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一)贷款用途必需是用于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不含别墅)。具体包括:新建商品住房、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
(二)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三)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四)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六)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申请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含贴息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九)新建商品房需满足: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十)申请本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另满足条件:
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购房的职工家庭, 购买产权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购买产权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二套自住住房及144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申请异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另满足条件:
1.凡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六区、六县市)、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一方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
2.福州都市圈内(莆田、南平、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3.当上个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贷使用率在90%(含)以下时,福建省内(除福州都市圈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4.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