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
1.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3.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
温馨提示
(1)中断缴纳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
(2)中断缴纳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的12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按照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50%执行;
(3)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未满12个月的,按照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50%执行;
(4)不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申请说明
一、无需到窗口申请的情况
在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保卡结算生育费用(流产除外)的参保人员,免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在出院结算次月底统一汇入参保职工社保卡上的海峡银行账户(应确保己激活为一类账户);参保人员也可于出院结算次月20日前,在“e福州”APP、“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修改提交本人银行储蓄卡一类账户,以便生育津款项及时转入。
二、需到窗口申请的情况
属于流产或引产的、异地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生育费用的,应携相关材料至医保中心窗口审核申领生育津贴。
申请材料
一、免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海峡银行账户(应确保己激活为一类账户)或银行储蓄卡一类账户。
二、流产或引产的、异地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生育费用:
不同情况所需材料
A.福州本地及省内住院生育(含流产)未刷卡的:提供以下1~5项材料
B.福州本地住院流产及省内住院生育(含流产)已刷卡申请津贴:提供以下1~5项材料
C.福州本地及省内门诊产检未刷卡:提供以下1、3、7项材料
D.异地(省外)门诊产检及住院生育(含流产):提供以下1~5项及第7项材料(需在生产前做好异地报备手续)
E.福州本地及省内门诊流产:提供以下1~3项及第7项材料
F.参保企业男职工为未就业且未参加医保配偶(包含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医保、居民医保)申领生育津贴:提供以下1~6项材料,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个人承诺书》
材料清单: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2.生育服务证或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户籍所在地的计生办办理并盖章)
3.本人银行账户(提供开户网点名称)
4.住院生育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清单与发票金额应一致,加盖医院印章)
5.出院小结原件(医院病案室复印,加盖医院印章)
6.男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7.门诊生育发票原件、费用清单(清单与发票金额应一致,加盖医院印章)、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流程
一、产前登记:
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并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生育服务证后,需在生育住院前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可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产前登记"模块线上登记,或至医保管理部窗口办理。
办理产前登记后,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已开展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检、分娩的费用直接实行医保结算。
二、生育津贴申领
1、已办理产前登记的企业参保女职工分娩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自动发放生育津贴,免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医保结算的,在刷卡结算后的次月月底,生育津贴发放至办理产前登记时提交的本人银行账户。
2、未办理产前登记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生育津贴申报"模块或省网办事大厅"出生一件事"线上申领生育津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流产)的参保职工不支持生育津贴自动发放,需依申请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三、异地就医备案
需跨省产检、分娩的,在办理产前登记后,还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可直接医保结算。跨省结算时,应提醒医疗机构选择“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作为收费类别。
操作流程:
打开闽政通APP,进入“医保服务”,点击“异地就医备案”,填写信息后保存。可为自己或他人登记。